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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初定、考核认定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2-05-05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市属高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规〔2021〕7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贯通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规〔2021〕1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9〕20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和完善专业技术人员初定、考核认定职称评价工作,简化程序,畅通渠道,优化流程,提高效能,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打破户籍、身份、档案等限制,凡与我市企事业单位签订了聘用(劳动)合同已满6个月及以上时间并按时缴纳社保的专业技术或工勤技能岗位人员,按照属地(注册地)管理原则,均可通过所在单位申请职称初定或考核认定。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时需在“河南省职称管理服务平台”正确选择“在编、人事代理、其它”,以标明申报人员身份。

自由职业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区)人才评价部门开设个人账户,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职称。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人员、已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职称。  

二、评价方式

初级职称(员级、助理级)、博士研究生初定中级职称、乡镇及以下单位硕士研究生考核认定中级职称,全面采用初定、考核认定等方式进行。  

初级、中级职称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卫生、翻译、出版、通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等系列(专业),不适用本通知的规定。  

三、评价权限

坚持单位自主、分级负责、备案监管的原则,发挥用人单位在人才评价中的主体作用。按照管理权限,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单位人员初级职称初定、考核认定评价工作,市直单位初级职称和全市中级职称初定、考核认定等评价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市高校职称自主评审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职称初定、考核认定工作。  

四、评价标准

(一)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对于品行不端、弄虚作假等问题实行“一票否决”。

(二)注重履职能力和工作实绩的评价。申报人应当具有相应的基础理论知识、专业技术知识和工作能力,在我市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身心健康,认真履行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职责,考核合格。  

(三)符合国家相应系列(专业)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要求。有准入要求的职业,申报人应当具备相应有效的职业资格。  

(四)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并经有关部门审验合格。  

五、评价条件

(一)申报人职称初定的基本条件  

1.中专、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后,见习(试用)1年期满,可初定员级职称;取得员级职称或见习(试用)1年期满后,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可初定助理级职称。

2.大学专科、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后,见习(试用)1年期满,可初定员级职称;取得员级职称或见习(试用)1年期满后,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可初定助理级职称。

3.大学本科、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后,见习(试用)1年期满,可初定助理级职称。

4.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硕士学位后,见习(试用)期满,可初定助理级职称。  

5.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博士学位后,可初定中级职称。  

6.中小学教师系列申报初级职称除外语、体育、音乐、美术、信息技术、心理健康等特殊专业外其它专业可按照师范类专业“大文大理”掌握。非师范类专业按照专业对口或相近掌握。  

上述申报条件要求所学专业应与现从事专业(申报职称专业)一致或相近,不一致或不相近的,在上述规定从事本专业年限的基础上增加一年。  

(二)申报人职称考核认定的基本条件  

1.从事工程技术的技能人才,符合下列条件,可考核认定为助理工程师职称:  

(1)取得相应专业中级工(职业资格四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在岗且从事本专业满1年可考核认定员级职称,或者在岗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2)取得相应专业高级工(职业资格三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在岗且从事本专业满1年可考核认定员级职称,或者在岗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3)取得相应专业技师(职业资格二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在岗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高中(职业高中)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可考核认定助理级职称。

3.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工艺美术、艺术(限演员、演奏员专业)等系列不具备上述最低学历要求的人员,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可考核认定员级职称;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可考核认定助理级职称。

除上述系列(专业)外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需要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可考核认定助理级职称。

4.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二级建造师、二级计量师、二级建筑师、二级结构工程师资格的人员,经单位考核合格后,可考核认定助理级职称。  

5.转换职称系列(专业)人员。符合相应的学历要求,取得初级(员级、助理级)职称后工作岗位变动,应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可考核认定与现工作岗位相符的同级别职称。  

上述考核认定职称人员须提供单位对本人在规定年限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情况的考核报告。  

六、评价“绿色通道”

(一)博士研究生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可直接初定中级职称,其中到事业单位工作的,不受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二)硕士研究生毕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考核认定中级职称。助理级职称和中级职称须是同一个职称系列。取得的中级职称限在乡镇及以下单位聘用。流动到县(市、区)及以上单位,应进行职称转评,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  

1.硕士研究生到乡镇及以下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取得本系列助理级职称并被聘用后,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攻读硕士研究生前在乡镇及以下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且取得本系列助理级职称,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再在乡镇及以下单位被聘用助理级职称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三)初定或考核认定助理(员)级职称、乡镇及以下单位硕士研究生考核认定中级职称,事业单位不受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七、评价程序

(一)用人单位向所属市、县(区)人社人才评价工作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申请创建单位账号,按要求对本单位信息进行维护。  

(二)符合职称评价条件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单位系统管理员登陆“河南省职称管理服务平台”,在“人员管理”项目下点击“单位人员管理”中添加申报人信息,创建申报人帐号。  

(三)申报人登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点击“快捷通道”栏内的“职称评审”,进入“河南职称”网站,直接点击“职称申报系统”,进入“申报用户登录”,登录用户名为本人身份证号,初始密码为身份证号后六位,修改密码后录入个人基本信息、上传相关材料,评审类型选择依据个人申报情况在“初定”或“考核认定”中选其中一个类型。

(四)用人单位、业务主管部门、人社人才评价部门均在“河南省职称管理服务平台”上对申报人员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审核状态申报人员可随时登陆个人账户进行查询。  

(五)各单位初定、考核认定初级职称报同级人才评价部门审核、发文及办证,县(区)、职称自主评审单位报市人才评价部门备案;初定、考核认定中级职称,市直单位或县(区)初审合格后报市人才评价部门审核、发文及办证,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才评价部门备案。  

八、申报材料

(一)从“河南省职称管理服务平台”系统内,申报人自愿打印《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表》一式两份,交同级人才评价部门审核。  

(二)需申报人通过“河南省职称管理服务平台”上传的材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有准入资格要求的专业提供)、员级职称证书(无员级职称无需上传)、聘任证书(无职称人员无需上传)、职称申报推荐诚信承诺书、继续教育证等。  

(三)需单位通过“河南省职称管理服务平台”上传的材料:事业单位人员提供聘用合同、年度考核表、三审表或档案专项审核表;企业单位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单位考核证明、工作经历证明。  

考核认定职称人员须提供单位对本人在规定年限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情况的考核报告。  

九、申报时间

市直单位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11日至20日为初级职称、乡镇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初定、考核认定申报与受理时间。各县(区)以及自主评审单位自行确定办理时间,并报市人才评价部门备案(待省人社厅电子证照制发后实现7×24小时办理)。

十、有关要求

(一)职称初定、考核认定是人才评价的一种重要方式。通过职称初定、考核认定取代以往的职称初聘和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进一步优化服务,提高效能。申报人在1个评审年度只能申报1次职称。

(二)用人单位认真审核申报人员纸质材料及其在“河南省职称管理服务平台”上上传信息的一致性和真实性,并按照初定、考核认定职称评价标准及岗位要求对申报人员的德、能、勤、绩进行考核合格后,出具考核意见。  

(三)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发展目标和专业技术岗位人员队伍建设需要,结合本单位特点和岗位要求,制定初定、考核认定职称评价标准,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全市标准。  

(四)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职称评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豫人社职称〔2013〕18号)等文件规定,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做好政策宣传、材料审核、任期考核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做好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对提供虚假材料、审核把关不严、跨地区跨单位申报等单位和个人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十一、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濮阳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初聘、考核认定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濮职改〔2021〕1号)即行废止。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涉及内容按现行政策执行。  

  

 

 

                            2022年1月10日